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張淳如
- 被告
-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敦仁
- 被告
- 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查,本件涉訟之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又查本件供擔保債權之土地為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71 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200 元/ 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