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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告
黃世融
原告
黃惠怡
被告
張文欽
被告
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3,919元(計算式:27,711,082元+2,042,837 元=29,753,9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3,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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