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黃世融
- 原告
- 黃惠怡
- 被告
- 張文欽
- 被告
- 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3,919元(計算式:27,711,082元+2,042,837 元=29,753,9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3,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