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 原告
-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康洺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樓之
- 被告
- 陳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