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康洺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樓之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