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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號

返還金錢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告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康洺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樓之
被告
陳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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