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麗貞 嘉義市○○路000號 被 告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璦楨 盧䛟蓁 王譽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