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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麗貞 嘉義市○○路000號
被告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璦楨

      盧䛟蓁

      王譽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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