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樺
- 被告
- 蘇郁媃
翁仕翰
上列原告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郁媃、翁仕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95元(計算式:432,981+236,114=669095),業據原告記載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是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