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原告
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樺
被告
蘇郁媃

      翁仕翰

上列原告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郁媃、翁仕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95元(計算式:432,981+236,114=669095),業據原告記載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是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