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被 告 洪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建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建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