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陳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限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前開裁定業於108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