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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鑾
複代理人
莊燕蓉
被告
思怡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正良
被告
謝美蘭即謝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複代理人莊燕蓉於辯論終結後再次遞狀表明擴張訴之聲明,本院審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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