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