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嘉駿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清 算 人 吳秋煌即嘉駿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被告
-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暨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書狀載代表人)為曾國華、住所嘉義市○區○○里○○○街0 號,然「曾國華」業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9 號判決確定與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6 年5 月22日起不存在,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訴,仍載曾國華為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