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群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941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