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3號
- 反訴原告
- 徐心瑜
- 兼上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定豐
- 反訴原告
-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定豐
- 反訴被告
- 何鴻文
- 反訴被告
- 張雲欽
- 反訴被告
- 張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一、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60 元。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二、補提出民國108.06.12 民事反訴狀之繕本二份。
三、另提出反訴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①訴之聲明內容;
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或請求所依據之法條)③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資料。並應另附繕本三份。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