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謝秀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訴訟代理人 黃順仁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清元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雲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