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秀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清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67,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