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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秀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清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67,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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