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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

核定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楊淑珍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
被上訴人
楊郁辰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敗訴應給付被上訴人102年2月7日至106年12月31日租金之金額為597,963元,且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應給付租金10,976元,依前開規定,因本件請求被告交還土地期間尚待確定,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17,120元【計算式:(10,976元×12月×10年)=1,317,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1,915,076元【計算式:597,963+1,317,120=1,915,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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