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前開期日自行到庭。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前開期日自行到庭。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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