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就反訴部分之各項損害賠償項目 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各損害賠償項目之證據,行爭點整理。兩造亦可先行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