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昰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政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 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