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黃方來錠 黃春華 被 告 李順發即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