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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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