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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李文輝

  • 被告
    林耀榮林子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林耀榮 林子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寸金、林昱安、林佳佳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林耀榮、林子超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十四萬二千三百零四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又遺囑之效力拘束全體繼承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之訴訟標的對全體繼承人固須合一確定,惟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提起訴訟,無論判決確定遺囑效力為何,因係同一遺囑,無法分割,均及於其他未起訴之繼承人,自毋庸以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是以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應認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寸金、林昱安、林佳佳(即被 繼承人林耀煌之承受訴訟人)訴請確認被繼承人林久惠所書 立之代筆遺囑無效,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該遺囑無效;㈡備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林久惠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9 分之1 之特留分權利存在。經本院就聲明㈠部分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就聲明㈡備位請求部分,則認無審酌之必要。嗣經上訴人即被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有上訴人聲明上訴狀及本院判決在卷可憑。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依前揭說明,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再者,本件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係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上訴人林耀榮不爭執該遺囑之效力,其與上訴人林子超有相同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一計算,依該訴訟標的之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此,依原審判決所載如附表所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467萬8,697元,上訴人之應繼權利扣除特留分為繼承人應繼分3分之1即9分之1,則計算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71萬4,397元【44,678,697元×(1-1/9)=39,714,3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萬2,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被繼承人林久惠之遺產(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 號)編號 種類 所在地段地號 或坐落門牌號碼 或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269.00 4 分之1 590 萬4,146.5 元 2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281.00 4 分之1 526 萬3,973 元 3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33.00 2 分之1 153 萬4,500 元 4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61.00 全部 259 萬2,500 元 5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39.74 2 分之1 20萬0,687 元 6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246.62 2 分之1 124 萬5,431 元 7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265.08 2 分之1 133 萬8,654 元 8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 25.92 2 分之1 13萬0,896 元 9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 284.68 2 分之1 143 萬7,634 元 10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307.42 2 分之1 155 萬2,471 元 1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401.01 2 分之1 202 萬5,100.5 元 12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101.78 全部 74萬2,994 元 1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120.92 全部 66萬5,060 元 1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坐落同段90地號,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57.84 全部 24萬2,000 元 15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 ○號坐落同段30-5地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號 1,770.89 8000分之0000 000 萬1,125 元 16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 ○號坐落同段30地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號 964.09 4 分之1 19萬8,900 元 17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 ○號坐落同段30地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號 140.59 8000分之1875 9 萬3,796 元 18 建物 坐落嘉義市○○段○○○段00地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號(未保存登記) 101.3 全部 9 萬3,100 元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 71 萬7,848 元 20 存款 同上(定期儲蓄存款) 400 萬元 2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61 萬6,412 元 22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 562 萬6,566 元 23 存款 嘉義成功街郵局(嘉義17支),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903 元 24 投資 天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 10萬元 合計金額為4,467 萬8,6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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