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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
鄧昭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告
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請求權之相關證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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