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 原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寶山
- 被告
- 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