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 告
-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豐進
- 原 告
- 黃雅瑄
- 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 告
-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江立偉律師
-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各項內容關於「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各項內容,將「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