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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
    朱夆騏

  • 原告
    朱慧伶
  • 被告
    吳景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慧伶 法定代理人 朱夆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景旭 林投圍農產行即吳季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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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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