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朱夆騏
- 原告朱慧伶
- 被告吳景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慧伶 法定代理人 朱夆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景旭 林投圍農產行即吳季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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