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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被告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上訴人
原告
黃惠怡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計算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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