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惠怡
- 訴訟代理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