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達弘 嘉義市○○街000號8樓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1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潘宜伶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振發商行負│彰化商業銀│106年6月20日 │573,863元 │MN5974227 │受款人:黃│ │ │責人陳青霞│行北嘉義分│ │ │ │達弘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