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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黃達弘 嘉義市○○街000號8樓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振發商行負│彰化商業銀│106年6月20日 │573,863元 │MN5974227 │受款人:黃││ │責人陳青霞│行北嘉義分│ │ │ │達弘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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