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劉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
民國106 年7 月1 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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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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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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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發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6年4月30日 │180,432元 │HA5803111 │ │
│ │負責人:許 │行興嘉分行│ │ │ │ │
│ │順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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