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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劉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
    民國106 年7 月1 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發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6年4月30日  │180,432元     │HA5803111 │          │
│    │負責人:許 │行興嘉分行│              │              │          │          │
│    │順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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