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劉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江靜盈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發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6年4月30日 │180,432元 │HA5803111 │ │ │ │負責人:許 │行興嘉分行│ │ │ │ │ │ │順發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