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許宗憲即順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嘉綸實業股│第一商業銀│106年10月31日 │86,880元 │JA7926324 │受款人:順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鑫企業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