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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許宗憲即順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嘉綸實業股│第一商業銀│106年10月31日 │86,880元 │JA7926324 │受款人:順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鑫企業社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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