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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聲請人
大晉雷射切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
    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
    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5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祿工業股│兆豐商業銀│106年12月20日 │358,124元     │KA0064580 │受款人:大│
│    │份有限公司│行嘉興分行│              │              │          │晉雷射切割│
│    │負責人曾子│          │              │              │          │有限公司  │
│    │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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