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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得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成
代理人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得喜機電股│台灣中小企│106年8月27日 │8,579元 │AF1469262 │受款人:新││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 │ │ │安東京海上││ │負責人鄭竹│分行 │ │ │ │產物保險股││ │成 │ │ │ │ │份有限公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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