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得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竹成
- 代理人
-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得喜機電股│台灣中小企│106年8月27日 │8,579元 │AF1469262 │受款人:新││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 │ │ │安東京海上││ │負責人鄭竹│分行 │ │ │ │產物保險股││ │成 │ │ │ │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