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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福來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冠閤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106年11月30日 │85,260元 │ZB8140542 │受款人:福來││ │有限公司負責│業銀行嘉義│ │ │ │運輸事業股份││ │人龔永盛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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