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福來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冠閤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106年11月30日 │85,260元 │ZB8140542 │受款人:福來││ │有限公司負責│業銀行嘉義│ │ │ │運輸事業股份││ │人龔永盛 │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