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台灣撼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博昭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55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秉誠科技企│臺灣銀行太│105年10月31日 │22,680元 │AK4784591 │受款人:台│ │ │業有限公司│保分行 │ │ │ │灣撼聲電子│ │ │負責人: │ │ │ │ │有限公司 │ │ │洪裕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