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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台灣撼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55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秉誠科技企│臺灣銀行太│105年10月31日 │22,680元      │AK4784591 │受款人:台│
│    │業有限公司│保分行    │              │              │          │灣撼聲電子│
│    │負責人:  │          │              │              │          │有限公司  │
│    │洪裕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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