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佘海瑞即三台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東和真空鍍│兆豐國際商│107年1月24日 │6,500元 │NO0108264 │受款人:余││ │金股份有限│業銀行嘉興│ │ │ │海瑞即三台││ │公司 │分行 │ │ │ │企業行 │├──┼─────┼─────┼───────┼───────┼─────┼─────┤│002 │高光林 │台灣中小企│107年2月7日 │6,650元 │ZE7727130 │受款人:三││ │ │業銀行民雄│ │ │ │台企業行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