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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佘海瑞即三台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東和真空鍍│兆豐國際商│107年1月24日 │6,500元 │NO0108264 │受款人:余││ │金股份有限│業銀行嘉興│ │ │ │海瑞即三台││ │公司 │分行 │ │ │ │企業行 │├──┼─────┼─────┼───────┼───────┼─────┼─────┤│002 │高光林 │台灣中小企│107年2月7日 │6,650元 │ZE7727130 │受款人:三││ │ │業銀行民雄│ │ │ │台企業行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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