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11月 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潘宜伶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泓達企業股│兆豐國際商│106年11月12日 │42,547元 │CYJ1900026│受款人:玖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業電腦股份│ │ │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