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 相對人
-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周菀萱律師
- 相對人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 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第三人
-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宏
鑑 定 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
上列聲請人因仲裁事件請求協助調查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三㈡部分,關於「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0日、13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0日、【16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
原裁定理由欄四之勘驗流程部分,關於「1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部分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