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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治
上訴人
陳育宏
上訴人
賴明熙
被上訴人
謝清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8,32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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