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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債權人
旭慶紙業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曄
債務人
王哲緯即鴻昌彩色印刷企業社
債務人
嘉侑印刷有限公司
債務人
清 算 人 王哲緯
債務人
冠毅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0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者,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基於買賣契約為請求,並非法律明定之連帶債務類型。且各個債務人係以鴻昌彩色印刷企業社之名義向債權人訂購貨物,出貨單上亦未載明其他債務人願連帶給付貨款之明文,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連帶清償,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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