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蔡沛哲
- 當事人陳星君會計師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戴振元、林淵源、正豐營造有限公司、賴怡卉、鄭育婷、李清順、胡凱翔、王信夫、王永宏、李建章、王婧卉、吳文旗、孫振銘、林忠義、楊凱智、簡暉逢、邱東成、柳凱強、張芝菁、柳石松、顏豐琪、顏碩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星君會計師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監 查 人 戴振元 林淵源 破 產 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債 權 人 林淵源 賴怡卉 鄭育婷 李清順 胡凱翔 王信夫 王永宏 李建章 王婧卉 吳文旗 孫振銘 林忠義 楊凱智 簡暉逢 邱東成 柳凱強 張芝菁 柳石松 顏豐琪 顏碩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昭月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昇進水泥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林宗宏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戴振元 詠盛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敦超 債 權 人 湖山吊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債 權 人 智盛軌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東原 債 權 人 鼎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芊 債 權 人 林幸君 陳力維 翁子涵 債 權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賢 債 權 人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債 權 人 陳盈豪 謝宏緯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 債 權 人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向仁 債 權 人 全成起重行 法定代理人 沈俊帆 債 權 人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債 權 人 臺灣歐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琇 債 權 人 瑋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涂嘉瑋 債 權 人 野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日 債 權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債 權 人 遠大興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蕙蓉 債 權 人 久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 債 權 人 高力壓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山 債 權 人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 債 權 人 林振榮 陳永峯 德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明陽 債 權 人 寶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麟 債 權 人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孟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優先債權人之分配表認可並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且破產財團已取得可供分配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1,129,980元(尚未扣除財團費用),聲請人擬先分配財產予優先債權人,次依債權比例分配予普通債權人。茲聲請人已就優先債權人部分,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予以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優先債權除外)。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11,129,980元(包含銀行存款、定存、銀行利息,尚未扣除財團費用),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資產變現與負債清償表附卷可參,聲請人擬就優先債權人部分共4,413,309元先行分配,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 優先債權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翔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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