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 被告
-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有續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