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元土木包工業即蔡育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6萬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