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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林美滿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3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
    0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
    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似乎仍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紓困貸款之債務,
    請查明是否有此債務,若有,請更正債權人清冊。並請陳報
    聲請人目前償還勞工紓困貸款之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收入部份:
  ㈠請陳報目前在日盛檳榔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出每月薪資收
    入相關明細資料(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㈡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度於上禾企業社、立億企業社之薪資
    收入為何?並提出該收入之相關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表、入
    帳收據)。
  ㈢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
    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並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
    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
    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所有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
    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迄今之
    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並說明每份保單,每月繳納之保險費各為若干,並
    提出繳費證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就所提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就其中
    交通費部分,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其
    中租金、水電費部分,陳報是否與配偶(或同住之人)共同
    分擔?分擔額為何;
  ㈡勞健保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投保薪資為何
  ㈢扶養費2000元部分,請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
    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陳報是否已與聲請人
    前配偶分擔。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12月3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
    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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