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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平川秀一郎

  • 原告
    廖駿豪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 請 人 廖駿豪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駿豪自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職證明(丞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薪資袋)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5月30日下午3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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