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廖駿豪
- 訴訟代理人
- 羅翊華律師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廖駿豪自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職證明(丞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薪資袋)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