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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

抗告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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