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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相 對 人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璐
相 對 人
李滄淇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一O二年度執全字第一八O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7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鈞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71 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102 年度存字第310 號)對債務人假扣押執行在案(102 年度執全字第180號),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依據鈞院105 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03 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存字第523 號)。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之規定,狀請鈞院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71 號裁定命聲請人提供393 萬1 千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甲類第6 期債票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聲請人提供面額400 萬元之99年度甲類第6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擔保提存後(102 年度存字第310 號),經本院102 年度執全新字第180 號執行假扣押程序扣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03 年度甲類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22 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105 年度存字第523 號),其後聲請人已於107 年12月25日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同日聲請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除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聲字第41號裁定裁准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外,其經本院執行假扣押之標的,業經本案執行拍定,另關於囑託他院執行部分,業經本院分別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撤銷執行,另本院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之執行命令亦已撤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122 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105 年度存字第523 號提存書、107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102 年度執全新字第180 號之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1號撤銷假扣押、102 年度存字第310 號擔保提存、105 年度取字第454 號取回提存物、105 年度存字第523 號擔保提存、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71 號假扣押、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80 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既已聲請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71 號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聲字第41號裁定准予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撤銷上述囑託執行及執行命令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訴訟終結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書記官 許庚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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