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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被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邱順建
被告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葉博任
被告
太陽有限公司
被告
黃湧芳
被告
陳國忠
被告
倪淑卿
被告
陳甫彥
被告
王俊雄
被告
歐陽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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