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根穆
- 被告
- 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