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89
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