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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89

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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