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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原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季玉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季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473元 (以原告起訴排除被告分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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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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