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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告
黃綉雱
被告
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敏
法定代理人
關係人即
債務人
蕭煒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2,000 元【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蕭煒達對被告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加班費…等在內)存在。」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另查,原告主張債務人蕭煒達係受僱於被告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惟未說明蕭煒達每月的薪資數額是多少。本院經查詢債務人蕭煒達最近勞保投保資料,蕭煒達已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退保。而原告在於108年6月14日民事陳報一狀中陳稱:如債務人蕭焯達目前無投保,則以行政院公布之最低基本薪資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查,依行政院勞動部公布之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 元,故應以月薪23,1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而查,蕭煒達現年齡約20歲,僱傭存續期間得超過10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72,000元(計算式:23,100元12月10年=2,7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原告在上揭民事陳報一狀中另陳稱為解決紛爭及節省訴訟之勞費,請本院先行排定調解期日,倘調解不成立,再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云云。因為本件非屬法定應調解之事件,故本院無從先調解再命補繳裁判費,仍請原告應遵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附此敘明。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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